一、事项对象:属于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确定认证目录范围内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商品)。
二、办事依据:国家环保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环科[1994]410号)。
三、事项条件:
1、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4)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未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2、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属国家公布可开展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种类目录;
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